未备案不得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发布时间:2021/07/09

未备案不得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

  •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 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需真实有效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

  •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履行备案手续。
  • 十二条: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 十三条: 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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